导读:1865年,最早开始流行汽车的英国,为了规范汽车管理出台法案,要求每辆车要3个人驾驶,其中一个必须在车前50米外摇红旗开道,车子不能超过红旗,行驶速度不能超过每小时4英里,后被人称为《红旗法案》。这让英国错失了整个汽车工业时代。而这样的焦虑,如今蔓延到了中国互联网医疗界。
一场始于今年3月份的互联网诊疗监管风波,于近日再次引发热议。国家卫计委关于《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(试行)》征求意见稿(以下简称《意见》)的意外流出,让负面情绪弥漫互联网医疗界,甚至出现“互联网医院、网络医院注销”等谣言。
事实上,互联网医疗的身份尴尬,自兴起5年来一直存在,但如果《意见》不加修改地实施,这次带来的打击几乎是沉重的,有人甚至用“哀鸿遍野”形容惨状。从互联网、医疗领域的创新看,我们甚至可以说,它堪称中国医改界的“红旗法案”。
《意见》流出后,互联网诊疗面临被禁行的风险。面对巨大的舆论,国家卫计委有关工作人员“还只是征求意见稿,以后肯定会有变化”的回应,让从业者悬在空中的心暂时放了下来,但这个文件形成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效应带来的后续影响仍然存在。
医疗信息化专家陈金雄撰文称,《意见》核心内容只谈到远程医疗,而基本没有涉及互联网医疗。但是,远程医疗很早就有专门的管理办法了,而其他业务根本就没有涉及核心医疗,也无需管理办法来规范。“这就出现中国式幽默”。2014年出台的《远程医疗服务意见》反而具有互联网思维,有些实体医疗机构就是利用《远程医疗服务意见》这个规定,自觉合法地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。
坦率地说,鉴于移动医疗投资热的现状,以及规范医疗确保服务安全、分级诊疗等的需要,国家出台监管政策确属必要。令人遗憾的是,不管是服务主体,还是服务范围和内容,与2014年国家卫生计生委颁布的《关于推进医疗机构远程医疗服务的意见》相比,反而更缺乏互联网思维,更容易压制互联网医疗的发展。
纵观眼下的舆论界,《意见》“开历史倒车”“刻舟求剑式法规”的声音不绝于耳。笔者认为,互联网医疗确实需要监管,但从以下3方面来看,说它是中国医改界的“红旗法案”并不为过。
第一,违背医生资源流动的大趋势。医疗历来是个相对封闭、改革较缓慢的系统。不少专家认为,公立医院长期存在的垄断、医生资源流动难,正是导致我国看病贵、看病难的重要原因,也是我国医疗与欧美不同的重要表现。一定程度上讲,互联网医疗的兴盛,就是医生资源长期被禁锢后,在技术发展推动下的表现。《意见》称,医务人员要经执业注册的医疗机构同意才能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,这与国家卫计委此前放开医生自由执业、发展社会办医等有关法律法规精神相悖。这可能导致公立医院对医疗资源的垄断更加严重,可谓重走老路。
第二,对医疗创新严重不利。仍以需经执业注册的医疗机构同意为例,这必然将增加大量的时间成本和人力成本。医改专家、北京大学中国卫生经济研究中心主任刘国恩曾在一场“创新驱动卫生经济”主题演讲中表示,政府应为医疗创新提供政策保障,其中非常重要的一条便是节省制度成本和时间,减少注册、审批等程序。事实上,从最近国务院常务会要求开放连锁诊所、门诊部等机构的审批备案来讲,我们也能发现,备案制正逐步代替繁琐复杂的注册制,降低行政成本已是目前政府管理改革的方向之一。
第三,极其打击行业积极性。5年来,在互联网医疗领域,已经形成一批踏实做事的企业,他们和大型公立医院一起,在远程诊疗、分级诊疗、医疗信息化等领域,做出了很多探索和成绩,在服务模式和服务能力上也有大量的创新和实践,这些安分守己、坚守初心的企业,值得尊重;其为分级诊疗、节省成本、医疗发展与技术发展的良性循环等付出的努力和拼搏创新,需要正视。正如业内人士所呼吁的,目前互联网医疗领域尚未出现过安全问题,应该“放互联网医院一条生路,给那些创新的人留一点勇气”。
互联网医疗的重点是“医疗”而非“互联网”,倘若能通过技术的变革来让饱受健康之苦的人重新振奋的话,这的确是一件功德无量的事情。毕竟健康几乎是每个人必须考虑的刚需问题。
从美国实践来看,《意见》的诸多规定或显得有些多虑了。数据显示,美国凯撒医疗集团的远程诊疗发展迅速,52%的初诊通过在线完成。远程医疗已被广泛应用于皮肤疾病、病理、精神卫生、儿科等十几个专科医疗领域。美国远程医疗协会(ATA)通过制定相关服务指南文件,来保证远程医疗服务的质量、安全性和有效性。因此,笔者认为,这表明利用互联网进行一定程度上的初诊,且不限于慢性病,并不会带来严重的医疗安全问题,但相关限制及诊疗规范确实是必要的。
国内互联网医院迎来“小爆发”
从国内实践来看,来自互联网领域的力量尤其是BAT大多在发挥“连接”角色,或从分诊机制入手、或从共享硬件采集设备入手、或医患社区产品入手……从各个方向搭建连接线上与线下的服务;专业医疗领域方面,有互联网医院投入数亿元,开发技术平台和系统,将远程医疗送到基层;解放军总医院、浙江大学第一附属医院、中日医院、广东省第二人民医院(广东省网络医院)等多家三甲医院,在开展影像会诊、病例会诊、远程监护和预约等远程协作方面,有深入探索。
这些实践均表明,互联网医疗一方面可以发挥“连接”的价值,另一方则整合优质医疗资源,并让其在大医院和贫困地区“动起来”,缓解我国长期以来医疗资源不均衡的难题,有助于提高医疗服务的可及性和便捷性,让医疗资源使用效率更高。
基于上述种种正面意义所在,互联网医疗需要的监管,不是“一刀切”的全面否定,而应从国内外的实践出发,提高准入门槛,规避潜在风险,让行业健康有序发展。So,政府对其有必要采取慎之又慎的态度,但更为关键是——如何监管、以及朝何种方向监管,这才是对监管智慧的真正考验。